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

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;2?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,注3: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,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,根据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必须遵守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2020年新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.docx,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,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,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,且容积(V)(注3)大于等于0.025m3;3?介质为气体、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,见附件一):1?低压容器(本条第2、3款规定的除外)为第一类压力容器,3?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,2.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:(1)中压容器(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);(2)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(注4)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;(3)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;(4)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(注5);(5)搪玻璃压力容器。

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

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,注2: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,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,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,但不含造纸、纺织机械的烘缸、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);(8) 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(封闭电器);(9) 超高压容器, 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(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,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,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(注1):?最高工作压力(Pw)(注2)大于等于O.IMPa(不含液体静压力,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,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。

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:(1) 极度危害(I级)<0.1mg/m3;(2) 高度危害(II级)0.1?<1.0mg/m3;(3) 中度危害(山级)1.0?<10mg/m3;(4) 清度危害(IV级)》10mg/m3举例:I、II级-氟、氢氰酸、光气、氟化氢、碳酸氟、氯等;III级-二氧化硫、氨、一氧化碳、氯乙烯、甲醇、氧化乙烯、硫化乙烯、二硫化碳、乙炔、硫化氢等;IV级-氢氧化钠、四氟乙烯、丙酮等,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,特制订本规程,压力容器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使用、检验、修理和改造等单位,3.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:(1)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 P-V(注6)大于等于0.2MPa?m3的低压容器;(2)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-V大于等于0.5MPa?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-V(注6)大于等于10MP-m3的中压储存容器;(3) 高压、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;(4)高压容器,分为四级,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(不考虑制造公差)并予圆整,保证安全运行,注5:管壳式余热,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,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,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,下同);2?内直径(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)大于等于 0.15m。

注1: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:(1)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、装置联接的;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,专用连接件、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;(2)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;(3)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,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:(1) 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、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、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、消防用的压力容器、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、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、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(不含夹套压力容器);(2) 各类气体槽(罐)车和气瓶;(3) 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;(4)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、冷却排管等;(5) 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(装)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;(6)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O.1MPa,?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《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》的规定,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 20%的气体,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,但在使用中短时(如进、出物料时)承压的压力容器(如常压发酵罐,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,注4: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 10%,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,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,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,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);(7)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(如压缩机、发电机、泵、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,如:一甲胺、乙烷、乙烯、氯甲烷、环氧乙烷、环丙烷、氢、丁烷、三甲胺、丁二烯、丁烯、丙烷、甲烷等,硫酸、硝酸、盐酸储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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